套路贷中软暴力手段的认定与刑法规制(法律论文)

套路贷中软暴力手段的认定与刑法规制(法律论文)

套路贷中软暴力手段的认定与刑法规制(法律论文)

  • 适用:本科,大专,自考
  • 更新时间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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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中软暴力手段的认定与刑法规制(法律论文)

套路贷中软暴力手段的认定与刑法规制(法律论文)

【摘 要】“套路贷”是近几年出现的新型犯罪,非独立的罪名,是一类犯罪的统称,并出现多个罪名交织、民刑交织的情形,作案手段复杂,在罪名认定和刑事处罚上容易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对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新挑战。正确适用法律,区分此罪与彼罪,对套路贷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能够更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关键词】套路贷;罪名区分;刑法规制

[Abstract] "routine loan" is a new type of crime in recent years. It is a non independent charge, which is the general name of a kind of crime. There are many charges intertwined, civil and criminal intertwined. The means of committing the crime are complex, and it is easy to have different results in charge identification and criminal punishment, which poses a new challenge to the application of law in judicial adjudication. The correct application of the law,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this crime and that crime, and the criminal regulation of routine loan behavior can better maintain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der and protect citizens' private property from infringement.

[Key words] routine loan; crime distinction; criminal law regulation

目录

一、套路贷概念和表现形式 2

(一)套路贷概念 2

(二)套路贷表现形式 3

二、套路贷”行为的实施主要经历阶段 4

(一)诱骗他人签订借款合同 4

(二)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4

(三)通过诱骗、威胁、暴力等手段索债 4

三、套路贷认定的司法争议 4

(一)“套路贷”认定非法拘禁的争议 5

(二)“套路贷”认定敲诈勒索的争议 5

(三)“套路贷”认定虚假诉讼的争议 5

四、套路贷司法规制建议 6

(一)加强监督管理制度 6

(二)对涉及套路贷相关罪名进行严格区分 6

五、“套路贷”中“软暴力”行为的法律解读 6

六、“套路贷”中“软暴力”行为的司法治理 7

七、 “套路贷”的刑法规制路径 8

(一)定罪应坚持整体性原则 8

(二)量刑应坚持个别化原则 9

总结 9

参考文献 9

一、套路贷概念和表现形式

(一)套路贷概念

套路贷”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被害人签订“虚假、阴阳借款合同”等明显对其不利的各类合同,之后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方式“强立债权”“虚增债务”,进而向被害人索要“虚高借款”的行为。此外,行为人在向被害人索“债”过程中,往往采用暴力、胁迫、“软暴力”、虚假诉讼等手段。从司法实践过程来看,“套路贷”行为的实施主要经历以下三个不同的阶段:1.诱骗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套路贷”主要开始于民间借贷,行为人通过诸如“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名义,为规避法律,通过违约金、中介费、保证金等各种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的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然后为把虚增款额“坐实”,诱导受害人制造一条“银行流水与借贷合同一致”的证据链。但实际上被害人并未或只是部分取得转入银行账户的钱款。2.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签订借款合同后,行为人通过各种方式拒收还款,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在借款合同到期被害人无力偿还借款时,往往采取诱骗、逼迫、威胁、拘禁等非法手段,使被害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平账。不断将债务放大,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最终变成巨额欠款。3.通过诱骗、威胁、暴力等手段索债在被害人欠下巨额债务之后,行为人自行实施或雇佣他人采取各种手段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滋扰借款人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秩序,以此向借款人及其近亲属施压;或利用虚假材料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主张所谓的“合法债权”,通过胜诉判决达成侵占借款人及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套路贷”犯罪自出现以来热度一直高居不下,不仅对被害人的心里造成极大压力,同时对其财产也造成巨大威胁。套路贷的源头是“民间借贷”,一种高额贷款,“套路”一词从汉语词性来讲是贬义词,顾名思义是指非寻常的路子,具有欺骗的意思。针对套路贷问题司法机关先后出台惩治此类犯罪的指导意见,如上海市《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浙江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等,2019年4月两高两部出台《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套路贷”解释》),套路贷正式在刑事司法领域中体现基本内涵,肯定之前各地方对套路贷刑事基本问题的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质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通过胁迫或者诱骗等手段使被害人签订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协议,通过恶意制造违约并以平账方式为诱饵制造高额的借款,形成虚假债务,并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的方式或者其他暴力手段达到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这一系列的犯罪手段统称为“套路贷”。即非法占有目的,虚构债权债务,讨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 为了规范“套路贷”犯罪的法律适用,自2017年起,上海市、浙江省和重庆市先后就“套路贷”犯罪发布了地方性司法文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浙江省指导意见》)以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套路贷”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对“套路贷”案件的定性、共同犯罪以及涉案数额问题进行了规定。

  通过分析上述三个司法文件中对“套路贷”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分为以下两种方式:第一种是认定为诈骗罪,即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未使用暴力行为,仅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侵占财产。第二种是从一重罪处罚,即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采用了暴力、胁迫、威胁、绑架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的,同时触犯了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等,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认定。并且,《浙江省指导意见》中对“软暴力”进行了规定,认为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或心理强制等“软暴力”手段属于暴力手段。换言之,行为人一旦对被害人心理上或是生理上形成强制,无论是否实施暴力行为,都应当从重处罚,透露出对“套路贷”案件进行严厉打击的态度。

参考文献

[1]乔雪,吕向文“套路贷”犯罪特点与刑法规制研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5):45~49 

[2]李伟“套路贷”的套路、危害与治理[J].人民法治,2018,(13):9~12 

[3]谢波,蒋和平“套路贷”犯罪的特点及其法律规制[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8,30(02):83~88 

[4]王伟打击整治“套路贷”犯罪研究[J].公安研究,2018,4(4):31~40 

[5]董邦俊,侯晓翔“套路贷”的刑事规制及其防控研究[J].湖北社会科学,2018,(10):141~148 

[6]何佳俊“套路贷”的法律思考[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8,5(1):210~210 

[7]李岳“套路贷”刑法规制的回应与展望[J].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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