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

试论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

试论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

  • 适用:本科,大专,自考
  • 更新时间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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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

试论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

摘要

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起源于日本和德国,我国是否建立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一直备受争议。本文通过研究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价值,并且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实践的角度分析,进一步指出了该制度在我国建立的可行性。由于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并不统一。青少年犯罪实行暂缓起诉制度符合我国“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和预防犯罪以及回归社会的刑罚目的,是 针对未成年特有的生理、心理特点而采取的合理措施。我国应 明确对未成年犯罪实行暂缓起诉制度的对象条件、罪刑条件、 适用程序、监督机制等构建一套适应我国国情的未成年犯罪暂 缓起诉制度以及相应的救济措施。笔者通过借鉴国外的暂缓起诉制度运用实践的经验,对我国构建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暂缓起诉;起诉制度;诉讼制度

Abstract

The system of suspension of prosecution for minors originated in Japan and Germany. Whether China should establish the system of suspension of prosecution for minors has been controversial. This paper further points out the feasibility of establishing the system in China by studying the value of the system of suspension of prosecution for minors and analyzing i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ational policies,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practice. Because the system of suspension of prosecution for minors is not clearly stipulated in the curr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our country, the practices in judicial practice are not uniform. The system of suspension of prosecution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is in line with our country's "light and heavy" criminal policy and the purpose of preventing crime and returning to society. It is a reasonable measure for the physiological and psychological characteristic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Our country should clearly establish a set of system of suspension of prosecution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and corresponding relief measures to suit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such as the object conditions, the conditions of crime and punishment, the applicable procedures, and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suspension of prosecution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By drawing on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uspension of prosecution system,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uspension of prosecution system for minors in China.

Key words: juvenile suspension of prosecution; prosecution system; litigation system

目录

绪论 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2

1.临时起意的突发性犯罪增多 3

2.团伙犯罪居多 3

3.犯罪意图的产生具有随机性 3

4.与网络有关的未成年人犯罪增多 3

5.以财产性犯罪为主 4

6.未成年人文化层次低 4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4

二、未成年人暂缓起诉的可行性及意义 5

(一)实行暂缓起诉,有利于发挥其诉讼经济效益价值。 5

(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 5

(三)有利于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6

(四)有利于检察机关正确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6

三、对构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的若干建议 7

(一)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 7

(二)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考察期 7

(三)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制约机制 7

1.检察系统的内部制约 8

2.公安机关的制约 8

3.被暂缓起诉人的制约 8

(四)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救济途径 9

四、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制度的完善 9

(一)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 10

(二)操作程序 10

参考文献 11

绪论

未成年人犯罪逐年增长和犯罪低龄化是当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已引起世界各国的重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又是关系到他们将来的前途和命运,是重是轻还是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罚?仍是世界各国在不断探索的路子。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为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相继推出各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法律制度,如附条件不起诉、观护制度等。可见这些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上已逐渐从惩罚主义走向保护主义的。我国经过多年的实践,总结出一个新的结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应以预防为主,惩罚为辅,从源头上遏制犯罪。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特点,我国政府已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加入《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条约,对预防和减少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起到重要作用。虽有这些法律制度还是远远不够的,要长效地预防犯罪,必须健全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机制,完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制度,以体现人性关怀和宽大的法律政策,促进现代司法理念文明。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就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适用暂缓起诉制度略谈粗浅之见。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特点及法律适用问题

每个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的界定都有不同的标准。根据我国《宪法》第3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宪法的这一规定,在我国,区分成年与未成年的界限应为18周岁,18周岁以下的为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根据《中国现阶段犯罪问题研究》课题组的统计,“在上世纪80年代的10年间,仅公安机关统计的14岁至18岁的违法少年或构成犯罪的少年数量就占全体犯罪人数总数的20%左右,这还不包括那些未到14岁,却已做出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 [①邬庆祥.未成年人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影响因素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3).]。据统计,仅2003年,“25岁以下的青少年违法犯罪人员,占全国刑事案件作案人员总数的45%,占全国治安拘留人员总数的33%,18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明显。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青少年犯罪初始年龄与70年代相比己提前了两至三岁,14岁以下少年违法比例上升,并且每一分钟就有一个青少年受到犯罪的侵害” [张彦.遏制青少年犯罪关键在预防根本在教育[J].科学咨询,2005.13.]。从全国法院2001一2005年判处未成年人罪犯总数来看,2001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49883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6.68%。2002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50030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7.13%。2003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58870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7.93%。2004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70086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17%。2005年全国法院判处未成年罪犯82692人,占当年全部刑事罪犯总数的9.81%[张有义.未成年人犯罪全方位治理系统正在逐步完善[J].法制日报,2007(8).]。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从2000年到2004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平均每年上升14.18%,在生效判决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从2000年到2004年上升7.68%[邬庆祥.未成年人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影响因素研究[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3).]。从以上数据中,我们能清楚的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总数增加的迅速,这种状况令人堪忧,未成年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全体司法工作人员的高度重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妥当的解决,以挽救“迷途的羔羊”,达到维持社会稳定的功效。

参考文献

【1】周欣.欧美日本刑事诉讼—带色制度与改革动态.中国人民公 安大学出版社,2002. 

【21孔璋_中美公诉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 

【3l马克昌.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4J孙力.刘中发.暂缓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 中心缡. 

【5l郑在索、吕卫华、张李丽.刑事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 性.检察实践。2005. 

【6】陆亮.未成年人州案暂缓起诉制度略议.法治论丛.2003.(4). 

〔7】游常庆.未成年刑事案件适用暂缓起诉制度的可行性探索.检 察实践.2003,0). 

【81黄京平、则中发、张枚.暂缓起诉的法律基础与制度构建.国家 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5. 

【9】毛建平.段明学.暂缓起诉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04(6). 【101郑在索、吕卫华、张李丽.刑事暂缓起诉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 性.检察实践。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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