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启示意义

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启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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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分配正义思想对现代社会的启示意义

正义,不仅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而且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主题。从阶级社会以来,人类从未停止过对正义的追求。和谐社会与社会正义的关系更是关系我们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根本性问题。“正义”一词的使用由来已久。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他主要用于人的行为。然而,在近现代西方思想家那里,“正义”的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在正义问题上,西方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早,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人们的不同生活前景受到政治体制和一般的经济、社会条件的限制和影响,也受到人们出生伊始所具有的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和自然禀赋的深刻而持久的影响,然而这种不平等却是个人无法自我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正义原则的最初应用对象。换言之,正义原则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

罗尔斯在对古典功利主义平等观的批判和对社会契约论的继承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他的分配正义观的基本思想。罗尔斯认为,古典功利主义的主要问题在于过分地强调聚合善,而忽视了分配善。而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强调了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忽视或损害了少数人的利益。罗尔斯进而要研究分配善,即分配正义或平等,也要关注对少数人利益并最大限度地避免对他们利益的损害。罗尔斯在对古典社会契约论的批判过程中,继承了他们假设的研究方法,先假设“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这种正义环境,然后人们通过自愿的方式选择正义原则,在正义原则中包含并体现着分配正义和平等思想。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的分配正义思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

一是正义假设前提中的分配正义思想,正义论假设的目的在于实现平等。

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平等观是以“原初状态”为理论前提的。“原初状态”是一种假设的最初平等状态,这是一种纯粹假设的状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原初状态中的人是自由、平等和有理性的人。第二,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即他们对社会基本结构和正义原则的选择是在一种对所有相关信息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的。第三,原初状态中的人们处于中等程度的匮乏状态,即自然资源和其他资源不是极度匮乏,以至于使合作归于失败,也不是极度丰富,以至于使合作成为多余。“无知之幕”却是指处于“原初状态”之中的人们在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自然天赋、所处的社会特殊环境等情况下,他们只知道社会的一般社会事实,如政治事务和社会经济原则,基本社会组织和人类心理原则。这种“无知之幕”理论,是尝试让判断者退回“原初状态”,使之达到一种平等的状态,不受既定角色的影响。在这种自由平等的环境中,人们一般会作出正义的选择。

二是正义原则中的分配正义思想,主要包括自由平等、机会分配平等和差别原则中的分配平等。

罗尔斯是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理论假设前提的这个基础上,分别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组合。这两个原则是按照不同的先后顺序排列的。其中,第一个原则优于第二个原则,而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别原则。这种平等是正义的,是在他的正义原则的基础之上提出的平等思想,使每一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也就是说,社会经济利益所发生的波动大小并不能对第一个原则所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而做出任何的补偿和辩护,财富和收入的分配以及权力所表现的等级制也应与机会自由和平等公民的自由相一致。因此,对机会、自由、财富和收入等所有的社会价值都应进行平等的分配,但一种价值或所有价值进行了不平等分配却符合每一个人利益的情况除外。这两大原则将社会划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社会的平等自由层面;一个是社会的经济不平等层面。正如罗尔斯所说:“一般来说,这些原则主要适用于社会的基本结构,它们要支配权利和义务的分派,调节社会和经济利益的分配。”

这两个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同时尽量平等的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那种能给最少受惠者带来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三是正义原则应用中的分配平等思想,主要表现为制度正义中的分配平等,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分配平等等。

罗尔斯的《正义论》通过原初状态及相关程序,它在更高的抽象水平上为自由主义和民主社会提供了功利主义之外的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论证。其两大正义原则既贯彻了自由主义的基本精神,又表现了对于弱势群体的眷顾。正义原则的主题或对象是社会,尤其是社会的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正义的基本主题就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说得准确些,就是主要的社会体制分配基本权利义务以及确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而分配的方式。正义即制度的道德、制度的德性,是指社会基本结构的属性是否道德的一个概念。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区分,可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前者是政治经济的正义,即不仅分配经济利益,也分配一般的权利义务,后者是法律的正义。然而在罗尔斯理想的良性秩序里,只有分配的正义。

我们知道,社会制度是注重程序正义的,在坚持程序正义时,是否要考虑实质正义呢?在与社会所坚持的实质正义相冲突时,社会的平等结构是坚持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是一个困境。程序正义越接近实质正义,就越具有真理性,越体现平等。但由于人类主观认识上的局限性,程序正义往往很难达到与实质正义相吻合的程度,或多或少会与实质正义存在距离。为了维持正义制度的稳定,服从一种平等及其制定的正义制度的合理性是不难证明的。但是,现实社会中,完全正义的平等制度似乎并不存在。实际上,理想的正义就是要为怎样对待现实的不正义提供指导。罗尔斯指出,当社会的基本结构由现状判断是相当正义的,只要分配的不平等不超出某种境界,我们就要承认它们具有约束性。也就是在一定情况下,人们有服从一种不正义社会的义务。

罗尔斯坚持程序正义的平等,他认为即使社会体制是不正义的,只要它们始终如一地得到实施,也往往是比较好的。这样,那些从属于这些体制制度的人至少可以知道它们要求什么,从而可以努力保护自己。如果地位不利的人,在程序正义所提供给他们的保障下,在某些情况下还要受到任意专横的对待,这种不正义就更严重了。

当今时代,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不争的事实是政治思想上价值体系的理性多元,以及经济上的不平等、独立主体在合作体系中的利益共存与纷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稳定有序,令世人瞩目。但也不可否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急剧转型,近年来日益显现出一些不和谐的迹象,社会弱势群体及其问题日益凸显,构成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

沃尔芬森曾警告说:“今后十年内,如果以目前的速度发展下去,中国有可能成为世界上贫富差距最大的国家。中国在10-15年时间内面临最大的挑战基本上是社会正义。”当前中国社会的不公平现象非常突出,已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居民收入差距持续扩大,分配不公现象趋于严重。目前城镇最高10%与最低10%收入家庭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大约是3l倍。全国10%最高收入家庭和10%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人均收入差距估计在55倍左右。最高收入和最低收入各10%的家庭之间用金融资产表示的财富差距估计在90倍左右。与之相对应的人均收入差距约在53倍左右。因此,中国社会的分配公平问题已经到了不得不引起我们深刻反思的时候了。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价值之一,也是转型时期中国社会的基本价值需求。而当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有些人无视程序公正原则,将权力市场化、商品化。权钱交易、权力寻租现象极为泛滥,导致工人、农民这一主要社会群体呈现弱化趋势。面对这种发展的代价,如何将其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是一个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无处不与现实相衔接。他将在原初状态中挑选出来的“作为公平的正义”原则运用于主要的社会政治、经济结构上,在政治上追求“重叠共识”,使不同的价值体系之间保持一种张力平衡;在经济上主张在社会合作体系中“每一个人都获利”的“中道”原则,即差别原则,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很好的协调,各种矛盾得以缓和,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从而求得稳定,正义的良序社会。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一方面由于经济主体获得了解放,促进了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经济的共通性,我们也不得不面临罗尔斯式的分配难题。目前,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差距问题日益明显,出现了分配不公和贫富差距过于悬殊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局面的形成。所以,按劳分配的公平性就在于它预设了具有自我独立性的劳动主体均处于健康、理想的平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的不确定性,平等的机遇不一定产生平等的结果。因此,劳动主体的天赋能力及后天习得的技能在分配中就具有合理性,由此而导致的劳动贡献的差别自然也就具备合理性。此外,按劳分配的公平性还体现在等量劳动等量分配。它不考虑劳动者因出身、年龄、受教育程度等先天生理和后天身体发育所导致的劳动能力的不同,而仅仅以社会贡献的量的大小作为分配标准。个人应得的社会财富是他个人的劳动所得,因此按劳动贡献进行分配,拉开收益分配上的档次,形成全体社会成员在劳动成果所得上的不平等,从而激发劳动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高效率的社会生产力。

其次,社会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并不仅仅是由于我们所提倡的按劳分配所导致的占有的不平等,现实的市场分配包含着太多的非市场因素也会导致不公平分配。按照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思想,社会体系是一个合作体系,任何人仅靠个人自己的力量都不可能获得成功,而他通过社会的分工与合作,又可以获得比仅靠个人所获得的更多的利益,这种利益在某种意义上,是社会合作的产物,而不仅仅是对个人努力的报偿。个人所获越多,其中由于社会群体的效率也就越高。因此,在个人“应得”的份额内,实际就包含了社会所给予他的东西,也就是包含了他人的努力。一个公正的社会需要承认按劳分配而体现出个人的自主、独立,但也没有理由否认社会共同体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平等生存和发展权利。古语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那么如何实现这一均等的分配结果呢?按照上文提到的程序正义分配的理论来讲,最恰当的策略是从众人中挑选一人来公平的主管切分蛋糕,剩下的人都可以在主管切分者之前拿走一块蛋糕。因此,主管切分蛋糕者如果想要最后剩下的一块是最大的蛋糕,他唯一的方法就是均等的切分他负责分配的蛋糕。社会合作带来的共同利益不能独占,必须达到共享、双赢、共同富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使所有人都得益”。

最后,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的特殊性,出现了社会分配的较大差距以及所谓的强势与弱势人群的分层。本来,改革的成本或代价理应由全社会来分担,但实际上绝大部分或主要部分由弱势群体在承担;同样,社会进步的成果理应由全社会来分享,但实际上是由强势人群在享受或首先享受。那么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国家有义务以调配的形式对他们进行补偿。国家的职能就是为公民创造条件,使社会最不利者能够享受社会福利,如失业救济金、城市最低生活补贴,依次行使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能。弱势群体对于社会的认同感较差,容易对社会和强势人群产生不满甚至仇恨情绪,这就构成了对改革、发展与稳定的严重威胁。弱势群体有权利要求、享受补偿。对弱势群体的政策性关注不仅仅可以减少社会冲突,促使社会稳定,而且更多的能体现社会的纠错功能和构建和谐、公正的社会理想。因此对于现实的过于悬殊的社会财富的分配,我们必须在特定意义上对它进行否定,即以社会公平原则调整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占有状况,既要坚持应得财富的不平等,又要控制那些与一般水准有巨大差距的收入,并补偿收益最低或无收益者,以动态平等达到社会效率和社会的公正和谐。一项合理的分配制度就是不仅要使社会中上层的人们获利,最重要的是要让社会底层人民也要尽可能的获得最多的利益。

在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中,对于正义人类一直有着美好的向往。罗尔斯的既保证能力高者获益从而保证效率,又关注社会不利者福利,从而保证公平的妥协性“差别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们应该借鉴的有益理论资源。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基本精神,即要实现公民政治权利和义务的完全平等分配,同时在经济发展领域还要实现经济利益和负担的基本平等分配,但是要允许惠及最少受惠者的不平等政策的存在,社会的发展必须实现公平与正义兼顾的效率发展。这与当前我国强调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要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中均要注重公平是相通的。同时罗尔斯正义观中的“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也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提倡的缩小两极分化,减少贫富差距,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相契合的。将这种分配正义思想更好的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切实关注弱势群体,缩小收入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进而构建一个互利互惠的合作体系和友爱和谐的美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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